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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566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负责人:容光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样稳、李明报,该支行职员。被保全人:梁炳钦,男,汉族。被保全人:凌艳可,女,汉族。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被保全人梁炳钦、凌艳可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梁炳钦、凌艳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梁炳钦、凌艳可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明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