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廷海与徐大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海,徐大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91号原告:张廷海(又名张海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大文,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王桂清,市民,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武文玲,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海诉被告徐大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