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廷海与徐大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海,徐大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91号原告:张廷海(又名张海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大文,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王桂清,市民,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武文玲,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海诉被告徐大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