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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丰民初字第1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悦忠诉张悦萍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年丰民初字第12774号原告张×1,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雨,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所实习律师。被告张×2,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张×3,女,1965年1月7日出生。原告张×1与被告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2、张×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父亲张×4与母亲张×5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张×1、张×2、张×6、女儿张×3;张×5于2000年5月10日死亡、张×4于2014年2月22日死亡,张×6于2007年2月2日死亡,张×6未婚无子女。坐落于丰台区新村×里××号楼×门×××号房屋系原告父亲张×4单位分配的宿舍,后来房改时购买,1995年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现父母均已去世,该房屋应当属于父母的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坐落于丰台区新村×里××号楼×门×××号房��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告张×2辩称:我和父母一直住在诉争的房屋内,我现在没有钱给原告,我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张×3跟我说她也想分钱,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3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1的父亲张×4、母亲张×5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张×1、次子张×2、三子张×6(已死亡)、女儿张×3;张×5于2000年5月10日死亡、张×6于2007年2月2日死亡、张×4于2014年2月22日死亡1992年8月24日张×4与丰台桥梁工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丰台区新村×里××号楼×门×层×××号房屋,张×4一次性付清了房屋价款12179元,诉争房屋登记在张×4名下,现该房屋由张×2居住使用。经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现该房屋价值175.19万元,张×1为此支付评估费5503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2、张×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诉争房屋系单位向张×4出售的福利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4名下,被告张×2虽提出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出资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采信;考虑到诉争房屋系在张×4与张×5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张×5、张×4先后去世,诉争房屋应当属于张×5、张×4的遗产,因双方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死后诉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应由张×4、张×5的法定继承人即张×1、张×2、张×3依法继承。考虑到张×2一直随父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其应当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时酌情考虑其所占的房屋份额。庭审中,张×2提出张×4去世前曾承诺诉争房屋由其购买,房屋应当归张×2所有,但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里××号楼×门×层×××号房屋由张×2继承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张×1、张×3协助张×2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张×2分别给付张×1、张×3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五百五十元,由张×1负担六千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张×3负担六千一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2负担八千二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五千五百零三元,由张×1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张×3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张×1)、由张×2负担二千二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1);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2、张×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爽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戴桂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