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冀06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李涛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审 判 员 张彦林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