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011号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西街。法定代表人张志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立昌,北京国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津塘科技园园区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职务不详。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宝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珊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亚玲、张渝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林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立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腾宝佳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森林北分公司诉称: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图腾宝佳公司在森林北分公司处采购了4×8×18规格的刨花板,图腾宝佳公司先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45096元。2014年3月16日,图腾宝佳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以北京索马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45096元的空头转账支票(支票号为13605590),森林北分公司发现支票为空头后,多次向图腾宝佳公司催款未果,故森林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图腾宝佳公司支付欠款145096元;2、图腾宝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森林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转账支票1张;证据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被告图腾宝佳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因图腾宝佳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森林北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森林北分公司与图腾宝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森林北分公司陈述自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图腾宝佳公司分多次从森林北分公司处采购了4×8×18规格的刨花板,金额共计219325元,森林北分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并向图腾宝佳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而图腾宝佳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欠森林北分公司货款145096元。为支付所欠货款,图腾宝佳公司向森林北分公司出具了1张出票人为北京索马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45096元、票据号码为13605590的转账支票,该转账支票并未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后森林北分公司持该支票至银行承兑,却并未实际兑付,森林北分公司称未实际兑付的原因是该支票系空头支票。森林北分公司还称其与北京索马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是图腾宝佳公司为了支付货款而将上述转账支票给了森林北分公司。现图腾宝佳公司仍欠森林北分公司货款14509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森林北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图腾宝佳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森林北分公司与图腾宝佳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森林北分公司向图腾宝佳公司提供了刨花板,图腾宝佳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森林北分公司支付货款,虽图腾宝佳公司为支付所欠货款而给付了森林北分公司1张转账支票,但该转账支票并未实际兑付,现图腾宝佳公司仍欠森林北分公司货款145096元,故森林北分公司要求图腾宝佳公司支付货款1450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十四万五千零九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零二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图腾宝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珊珊人民陪审员 赵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渝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