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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杜红娟与石永泽、刘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娟,石永泽,刘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422号原告杜红娟,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兰英,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永泽,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刘慧琴,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娟与被告石永泽、刘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娟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红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杜红娟承担。审 判 长  何永国审 判 员  韩伟英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