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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梁智敏与陈胜威民间借贷2016执11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智敏,陈胜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梁智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胜威,住广东省东源县。申请执行人梁智敏与被执行人陈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和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胜威有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紫荆北苑1座1003房,已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房产。另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仙槎路13号十座1314、1315、1316房由佛山市禅城区(2016)粤0604执1877号执行案的债权人对该查封物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该院来函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房产移送该院执行,并要求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