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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行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林维祝、林秋容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维祝,林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行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维祝。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秋容。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维祝、林秋容因其诉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终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林维祝、林秋容申请再审称,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美人社复(2011)56号《关于林维祝同志反映工资待遇问题的答复》和美人社函(2013)42号《关于林维祝信访事项的答复》,表现出行政不作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8号行初15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其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行终4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行终47号行政裁定。本院查明,林维祝为退休军转干部,1969年复员被分配到海口市教育战线,先后在海口市第三小学、海口市师范学校、市九中、市二十八小等单位工作,现已退休。其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工作级别待遇错误且未落实中央及省内相关文件为由,长期进行信访和诉讼。2012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口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均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结案意见。本院认为,林维祝在本案中起诉的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美人社复(2011)56号《关于林维祝同志反映工资待遇问题的答复》和2013年6月5日作出的美人社函《2013)42号《关于林维祝信访事项的答复》,均是就其工资待遇问题和请求解决其妻子林秋容缴纳社保问题等事项的信访内容作出的核查答复,属于信访回函。根据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本案涉诉的两个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行终47号行政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林维祝、林秋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维祝、林秋容的再审申请。iyzbh4lokmhv4go4vv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吴春萍审判员 余 江审判员 魏文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