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田祥彬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祥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45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祥彬,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祥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渝011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祥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田祥彬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祥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田祥彬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祥彬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