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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田丙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丙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23号罪犯田丙军,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案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田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5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丙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丙军,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8.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丙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丙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修晓贞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