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黑锦和与黑秀珊、王新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锦和,黑秀珊,王新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01号原告黑锦和,个体。委托代理人李雨蒙,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秀珊。委托代理人郑晓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新,天津市成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锦和诉被告黑秀珊、王新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锦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秀珊、王新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黑锦和负担。审 判 长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高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