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629号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南门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72987-X。法定代表人王应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永辉,男,1988年3月6日生,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特别授权。被告罗平,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龙里县云海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