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辉,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859号原告刘跃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上列原告刘跃辉被告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72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000元及利息25260元(暂计至起诉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跃辉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笔按照月利率2%计算:第一笔以人民币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日起,;第二笔以人民币1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日起;第三笔以人民币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4日起,以上三笔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跃辉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