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邵勇与刘光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勇,刘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邵勇被执行人刘光金申请执行人邵勇与被执行人刘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光金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