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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哲。被执行人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棣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3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方正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信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资金400万元,但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暂时无法划拨,该公司名下有别克轿车一辆(车号鲁M),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银信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