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259号原告辛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某某村,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柿树沟陕煤建司某某工区,居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审判员 ��雪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银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