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金其、黄荣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金其,黄荣华,郑晓红,姜忠,常山县圣华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金其,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委托代理人:郑华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荣华,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晓红,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忠,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山县圣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何金其因与被申请人黄荣华、郑晓红、姜忠、常山县圣华轴承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商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金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