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邱剑秋、易永春、深圳市宝迅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邱剑秋,易永春,深圳市宝迅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040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邱剑秋、易永春、深圳市宝迅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佃勤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