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兆杰与张如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杰,张如发,孙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37号申请人:张兆杰。被执行人:张如发。被执行人:孙艳美。申请执行人张兆杰与被执行人张如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艳美、张如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兆杰案款115000元。被执行人孙艳美、张如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艳美、张如发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