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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关帝村会计毕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妻弟刘某甲(另案处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负责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的便利条件,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得到胡某某同意后,以胡某某名义为刘某甲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并由毕某某负责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使刘某甲违反规定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28,000.00元,胡某某从中分得1,000.00元。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刘某甲已经享受一次国家扶贫补贴,不能重复申请的情况下,仍然为刘某甲顶名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从中得到1,000.00元好处费,应对刘某甲所得的补贴款28,000.00元负责,应以共犯论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关帝村会计毕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妻弟刘某甲(另案处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负责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的便利条件,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得到胡某某同意后,以胡某某名义为刘某甲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并由毕某某负责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使刘某甲违反规定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28,000.00元,胡某某从中分得1,000.00元。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1957年3月29日出生。2、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王成吉、胡某某均为洮河镇关帝村的低保户、五保户。3、洮北区洮河镇人民政府的记账凭证和洮河镇乡建办主任邹春华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洮河镇关帝村危房改造四户低保户:王成吉、张红文、陈殿元、梁衡甲,房屋由顺达维修队刘洋承建。2013年末,四户全部建成。并于2014年3月14日由洮河镇政府给付顺达维修队刘洋80,000.00元房屋改造款,余款洮北区财政尚未拨付给洮河镇政府。4、洮河镇关帝村2012年居安工程补偿款发放明细,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居安工程补助款28,000.00元由刘某甲取走。5、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办发[2012]49号文件,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和要求,各类农户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补贴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贴。6、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办发[2013]22号文件,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白城市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条件要求,各类农户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补贴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贴。7、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刘某甲于2012年顶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危房改造。二、视听资料讯问胡某某全程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相应情形,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三、证人证言1、证人毕某某的证言:我从1980年到现在一直是洮儿河镇关帝村报账员,主要是负责关帝村财务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报表工作、低保申报工作、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等。危房改造工作是从2011年开始的,农民上社主任处申请或直接找我申请,我负责给申请的农户统计好名单后上报洮儿河镇乡建办;改造户找乡建办的工作人员进行改造前的入户照像,有时我陪乡建办的工作人员入户照像,大多数是乡建办的工作人员自己入户;照完相后,改造户自己对改造房屋进行实际改造,这期间,乡建办的要对改造中的房屋进行照像;最后建完后,由乡建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再对改造完成的房屋照像,验收合格后,拨付改造补助资金。2011年洮儿河镇宣传委员邹春华负责乡建办工作,所以这两年的危房改造入户照像、验收工作都是他负责的;2012年和2013年是乡建办主任开某某负责上述工作。危房改造的条件首先农户得有自己的房子,而且是被评为危房的,必须进行推到重新建房。2011年要求在危房基础上修缮,国家补助几千元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2012年要求必须推倒重新建房,普通户国家补助15,750.00元,低保户国家给28,000.00元钱;2013年也要求必须推倒重新建房,国家给的补助资金到现在还没有发下来呢,我不清楚给补助多少钱。2012年有的农户可以自己建,有的由乡镇雇的施工队建;2013年都是由乡镇雇施工队统一建。2012年,我负责关帝村的危房改造工作,关帝村有一户刘某甲(我小舅子)不符合危房改造规定。2011年的时候,刘某甲替他的侄儿刘某乙顶名进行泥草房改造了,他想在2012年进行危房改造,因为替别人顶名,不能再享受两次危房改造补贴。我在村上负责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初的时候,刘某甲找到我,让我想办法帮他把土房进行危房改造。我就把这事跟关帝村书记李某某说了,李某某书记没有同意,他说按照政策一户不能够享受两次危房补贴。我就找到当时的洮河镇人大主席程静波,程主席也说一户不能享受两次危房补贴,也没有同意。我找到关帝村四社的农民胡某某,跟他说我小舅子刘某甲的房子不行了,要进行危房改造,他的房子不用改造,让他帮忙顶一下名,并答应给1,000.00元好处费,胡某某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就把刘某甲给我的1,000.00元钱给胡某某送去了。回去后,我就把胡某某的名字报到镇乡建办,我找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镇纪委副书记兼乡建办主任开某某,说我小舅子刘某甲房子不行了,找人顶名进行改造,这事已经跟程静波主席说了,让开某某帮忙,开某某没有说什么就同意帮忙了。过了几天,我领着开某某来进行改造前照像,改造前的房屋是用的胡某某家前院金长城家的房子照的像,因为胡某某家的房子是砖房,不是危房不符合规定,金长城家是危房,符合危房改造规定,所以就在金长城家照的像。刘某甲就开始把他家原来的土房推倒扒掉进行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开某某在刘某甲正在建设的房子前照了像,胡某某没有来,最后建完房子后,开某某来验收,胡某某在验收时也没来照像,因为事先已经跟开某某打过招呼了,所以验收时就通过了。刘某甲在2011年已经替他侄儿刘某乙顶名进行了一次泥草房改造,他的名字不能再享受危房改造了,就用四社胡某某名顶一社刘某甲报的危房改造。改造前照像时,金长城家距胡某某家近,所以就用金长城家的房子照的像,这次危房改造是刘某甲真正进行的改造。在验收单怎么签字记不清了,在危房改造建档期间,我找胡某某要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填的档案。关帝村所有参与危房改造的房屋验收合格后,洮河镇核算中心把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下来,我经手把这些改造户补助资金提出来,在村上给这些人发放的。胡某某顶名的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00元钱,我经手盖刘某甲章领出来交给刘某甲了。胡某某危房改造档案内申请表、吉林省居民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危房鉴定报告、农民危房鉴定原始记录、农民危房改造合同书、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洮北区农民危房贫困户类别鉴定登记表的内容全部是我填写的,是开某某告诉我怎么填写的,在村委会意见地方是李某某自己签的名字,村委会的章是我盖上去的;吉林省居民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中乡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不是我写的,政府盖章我不知道是谁盖的,民政部门盖章是镇民政部门盖的,村上章是我盖的;危房鉴定报告中鉴定技术负责人开某某签字是我签的,镇政府盖章不是盖的;农民危房鉴定原始记录是我填写的;农民危房改造合同书内容是我填写的,镇政府的章不是我盖的,不知道谁盖的;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中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是李某某本人签的,时间和村委会盖章是我写和盖的,乡镇盖章我不知道是谁盖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是李某某本人签的,我盖的村委会章,镇政府章我不知道是谁盖的;洮北区农民危房贫困户类别坚定登记表民政部门意见不是我填写的,章我不知道谁盖的,镇政府盖章我也不知道。关帝村书记李某某不同意刘某甲申报危房改造,我把找程静波的事跟李某某说了,李某某也没有再反对,就在改造档案中的多张表格上签字了。按国家政策规定,一户农民只能享受一次危房改造补助,刘某甲在2011年已经享受到一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了,2012年不应该再享受补助。但刘某甲家的房子确实是危房,民政部门都知道,刘某甲还是我小舅子,我在村上负责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的,我不帮助他也没有人能帮他了,我就借此机会帮他找人顶名把房子改造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给过他人好处。给刘某甲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没有开某某的帮助,审批和验收根本办不成。2、证人开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至2014年3月任洮儿河镇乡建办主任,2014年3月至今在洮儿河镇司法所工作。2011年至2012年任洮儿河镇乡建办主任期间,我负责全镇危房改造、村屯规划工作。农户向村里申请危房改造,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后,申请名单在村里公示7天,再由村里申报到洮儿河镇乡建办,乡建办将名单汇总表和详单报至洮北区住建局乡建科。农户在开工改造之前,由镇里乡建办开始开工前照像工作。照像之后,农户开始施工改造,其中低保户由村里(2012年)或者区住建局(2013年)统一安排施工,普通农户自己出钱施工,改造期间由我再去照一次改造中的照片。施工结束后,由镇乡建办和村里共同验收,区里不定期抽查,验收合格后,照像并填写档案,档案由村里填写,村书记签字后,交给镇乡建办审核签字,再由镇里主管领导签字,盖洮儿河镇公章后,交洮北区住建局乡建科存档。危房改造补助的标准是2012年低保户是28,000.00元,一般户是15,750.00元,维修户是5,000.00元;2013年低保户是30,000.00元,一般户是15,750.00元,维修户是5,000.00元。我做乡建办主任期间,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负责审核农户符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审核证件、改造后验收、照像工作,包括开工前照像、施工中照像和验收合格后照像。照像是由村民或村干部找乡建办,都是由村干部带着我到需要照像的农户家照像。2012年洮河镇关帝村危房改造档案中,农户胡某某附表9中三张照片,分别是改造前照片、改造中照片、改造后照片,这户危房改造不是真实发生的。这户是关帝村会计毕某某找到我,说他小舅子刘某甲的房子要塌了,需要改造,但刘某甲给别人顶过名领过泥草房改造款,按照规定不允许再享受危房改造了,让我帮忙想想办法,我说政策不允许,没有同意。后来毕某某用胡某某替刘某甲报到了乡建办,跟我说胡某某和刘某甲都是低保户,用胡某某给刘某甲顶个名,我没说什么,就同意帮他办了。过了几天,毕会计领着我去照的像,照的是关帝村农户金长城家的房子,因为金长城家是危房,符合危房改造规定。后来刘某甲开始改造,把原来的房子推倒重建了,改造中相片和改造后照片都是毕会计领我去照的,照的是谁家我记不起来了,拍这两张照片时胡某某本人都没有去。毕某某求我给他小舅子刘某甲办这事,我去刘某甲家看过房屋确实很破旧,但刘某甲已经享受一次泥草房改造补助了,按照危房改造政策不符合条件,考虑到我和毕某某是几十年的工作关系了,碍于情面,就同意帮他办了。刘某甲家房子确实改造了,我和毕某某一起去验收的。毕某某没给我任何好处,我就是看个人关系才帮他的。洮北区农居房改造申请表、吉林省居民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危房鉴定报告、吉林省农居危房鉴定现场照片、农民危房鉴定原始记录、农民危房改造合同书、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和洮北区农民危房贫困户类别鉴定登记表都是由区住建局发给乡建办,乡建办又发给村里的,内容都是村里填写的。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吉林省农居危房鉴定现场照片上我的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是村里代我签的,具体是谁签的我不知道;吉林省居民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中,乡政府意见情况属实是我写的,镇政府公章是我盖的;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中开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关帝村在填表时直接就把我名字写上了,这张表中审核人程静波的章是我盖的,镇政府的章也是我盖的;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中乡政府负责人签字程静波的章是我盖的,镇政府的章也是我盖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中的白城市洮北区洮儿河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是我在乡政府秘书室盖的,负责人程静波章也是我盖的;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中程静波的章是我盖的;洮北区农民危房贫困户类别鉴定登记表中乡政府意见的公章是我盖的。在胡某某为刘某甲顶名申请危房改造过程中帮他在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拍照,然后在吉林省居民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以及洮北区农民危房贫困户类别鉴定登记表中程静波的章和洮河镇政府的公章都是我盖的。我不同意胡某某顶名替刘某甲申请危房改造,毕某某自己不能把这事情办成。刘某甲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什么时候拨付的我不清楚,危房改造补助款是镇核算中心经手拨付,不经我手。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洮河镇关帝村的低保户,住的是挺破的土房,本身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因为在2011年的时候,我侄子刘某乙以自己名义和以我名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刘某乙把以我名义补助款6,000.00元中给我1,000.00元,剩余的5,000.00元用于他的房子改造了。2012年可以申请居安工程款28,000.00元,我的房子太破了,我也想申报,但2011年申请过泥草房改造,现在我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条件。我找我姐夫毕某某,他是村里的报账员,负责村里危房改造工作,我说家里的房子破的不行了,帮我申报危房改造。毕某某说我替刘某乙顶名申报过泥草房改造,不能再报危房改造了。我说那咋整啊,能不能想想办法。他说只能用别人名报,但得给人家点儿钱。我说行,你看着整吧。之后没几天,毕某某跟我说找胡某某(低保户)了,胡某某愿意给我顶名,得给他1,000.00元钱,我当时就答应了,给毕某某拿了1,000.00元钱,让他转交给胡某某。之后的各种手续全是毕某某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胡某某提供的,具体咋办的我不知道。我用胡某某名申报完危房改造后,我自己找人盖的房子。我现在住的就是享受危房改造的房子,连同我给胡某某的1,000.00元钱一共花了34,000.00元钱,除去国家补贴的28,000.00元,我自己花了6,000.00元钱。在申报的时候时,在我们村金长城家照的,他家房子也挺破,还盖不起,因为胡某某家离我家太远了,胡某某行动还不方便,就顺便拿金长城家房子照的。验收的时候是用我自己家改完的房子照的,都是镇里乡建办的开某某组织人来照的,他在镇里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我知道自己因为给刘某乙顶名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以后不能享受危房改造了,但是当时房子实在太破,自己还没钱盖,只能申报危房改造,另外我姐夫毕某某是村会计,还负责危房改造工作,他能帮我。按照危房改造的国家政策,我不应该享受,我也不应该找毕某某用别人的名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款。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是洮河镇关帝村村民,2010年前后,我以自己名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但是补助款较少,不够我家房屋改造。后来知道我叔刘某甲(低保户)没有申报,找到我姑父村会计毕某某说想用刘某甲名再申报泥草房改造,他说行。后期毕某某具体咋办的不清楚。申报当年冬天,用我名义报了3,000.00元,用我叔刘某甲的名义报了6,000.00元,我给刘某甲1,000.00元(刘某甲知道我以他名义报了泥草房改造),这样我得了泥草房补助款8,000.00元钱,都让我用在自家房屋改造了,刘某甲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他的补助款6,000.00元都用在我家泥草房改造上了。我给过我老叔刘某甲1,000.00元钱,剩下的8,000.00元都用在自己家的泥草房改造上了。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洮河镇关帝村村长兼书记,1996年任的村书记,2004年兼任村长一直到现在。关帝村危房改造工作是由毕某某负责的,是由关帝村村委会研究决定的,而且洮河镇各村的危房改造工程都是由各村的会计负责的,是村委会几个人在一起商量后决定的,没有会议记录。危房改造的程序是农户申请到各个社主任,各个社主任报到关帝村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会计毕某某处,并在村上公示后,由毕义方报到镇乡建办,乡建办对农户进行危房改造资格审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由乡建办来人进行入户改造前照像、改造中照像、改造后照像。由乡建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建立危房改造档案。镇政府的乡建办有权审批危房改造,乡建办对申报的农户按照危房改造标准确定等级,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就同意改造,不符合条件的就不同意改造。关帝村会计毕义方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具体负责收集各社申请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并在村上公示,公示后将名单申报到乡建办。毕某某负责陪同乡建办人员对改造户进行改造前照像、改造中照像、改造后照像。毕某某负责参与对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工作,参与对危房改造户的建档工作,还负责改造资金的发放工作。2012年,毕某某和我说他的小舅子刘某甲在前几年替别人顶名享受过泥草房改造补助,按照危房改造条件不能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了,问我能不能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我说刘某甲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就不能再申报了。最后刘某甲有没有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我就不知道了。关帝村村民胡某某的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中的危房改造申请表、民主评议、公示情况以及村委会意见中的李某某签字是我本人签字,这表中的内容是毕某某填写后拿来找我签名的。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中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李某某也是我本人签字,不是毕某某就是镇乡建办主任开柏举找我来签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上的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是我本人签字,是开柏举拿来让我签的,胡某某家有没有危房改造我不清楚,后来刘某甲家自己盖房子了,有没有享受危房改造补偿,我也不清楚。王成吉的危房改造档案中危房改造申请表村委会意见和负责人意见是我本人签字,是毕某某拿来让我签的。王成吉是我们关帝村的村民,他已经搬家到白城市区居住十多年了,在本村他已经没有房屋了,不应进行危房改造,但毕某某拿来时我没有仔细看就签了。王成吉搬到白城市居住十多年了,在本村没有房屋,不应该进行危房改造。胡某某替刘某甲、王成吉替毕爱国顶名进行危房改造的事,我不清楚,毕某某没有和我说过,他若我,我也不会同意,因为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不能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款。刘某甲和毕爱国都是毕某某的亲属,并且毕某某负责关帝村的危房改造工作,他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亲属谋私利,应该有毕某某负责。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我是洮儿河镇关帝村四社的农民。我家没有进行过危房改造,我家的现有住房是1992年建的砖房,不是危房。2012年春天的时候,我们关帝村会计毕某某找到我,说他小舅子刘某甲在2011年替别人顶名进行了泥草房改造了,今年他家想进行危房改造,但不符合条件,想用我名字顶一下,还答应给我1,000.00元好处费,我就答应了。过一个月左右,毕义方向我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我跟他一起到我们村一社金长城家,我在他家的土房门前照的相,是乡里下来的人照的。照完相不长时间,毕义方到我家给我1,000.00元现金,其它事就不清楚了。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的行为。毕某某在洮河镇关帝村任村会计并协助国家泥草房、危房改造期间,刘某甲已经参与了2011年泥草房改造,不应再享受2012年危房改造,且刘某甲找到毕某某让其帮助把自己的土房进行危房改造,毕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经胡某某的同意,并在开某某的帮助下,以被告人胡某某的名义为刘某甲的危房改造进行了申报、审批、验收、拨款,致使国家危房补助款28,000.00元给予不应再资享受国家危房补贴的刘某甲。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共同贪国家危房改造款,系共犯。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刘某甲已经享受一次国家扶贫补贴,不能重复申请的情况下,仍然为刘某甲顶名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从中得到1,000.00元好处费,应对刘某甲所得的补贴款28,000.00元负责,应以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在量刑给予被告人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退赔危房改造补贴款28,0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审 判 员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