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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易兴开诉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开,商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444号原告易兴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商金勇,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兴开诉被告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开兴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兴开申请撤回对被告商金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兴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