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易兴开诉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开,商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444号原告易兴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商金勇,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兴开诉被告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开兴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兴开申请撤回对被告商金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兴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