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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833号肖芳平与南昌达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裘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芳平,裘锋,南昌达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肖芳平,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裘锋,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达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9#3单元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093031-5。法定代表人:裘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裘锋、南昌达力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芳平欠款1826692.93元及相应利息(以欠款1826692.93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1720元,执行费2264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裘锋、南昌达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052.93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裘锋、南昌达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