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户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某某,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清丰县,住清丰县,系清丰县纸房乡卫生院退休职工。无前科。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户某某在清丰县纸房乡乜庄村路口西50米路北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包子等食品。2015年10月23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户某某送达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6年1月至3月期间,户某某在明知小麦制���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铵的情况下,为使制作包子的面发酵的更好、更快,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违规添加名为“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并将加工的包子销售给消费者。2016年1月8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户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加工、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测。经鉴定,包子中铝含量为1220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户某甲、佀某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香甜泡打粉”包装袋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询问调查笔录及送达回执,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丽红审 判 员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衡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