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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军与凌新炜、周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军,凌新炜,周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汪军,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凌新炜,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灵芝,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汪军与被执行人凌新炜、周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3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凌新炜、周灵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 汪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