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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彭智星申请保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16号申请人彭智星,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被执行人XX,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彭智星申请保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对担保人彭忠、文秋蓉共同共有的位于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6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元房字第S078**号)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部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