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郝定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定安,张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定安,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伟峰,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