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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介明与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明,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16号原告王介明。被告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和合镇。法定代表人黄红春,主任。原告王介明诉被告启东海工船舶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介明诉称,被告在无征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骗取原告在2014年7月8日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原告的长兴农贸市场进行征收。被告未根据承诺兑现用地及按营业房屋标准补偿等事宜。被告无征地批准手续,对原告长兴农贸市场进行征收,属违法行政行为。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本院认为,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不适用上述法条规定。因此,原、被告就2014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的纠纷,仍属民事争议。故原告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介明的起诉。原告王介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