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虎健与王学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虎健,王学勤,殷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208号原告:朱虎健,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寿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朱虎健父亲。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勤,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第三人:殷世芳,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虎健与被告王学勤、第三人殷世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勤、第三人殷世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虎健撤回对被告王学勤、第三人殷世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朱虎健负担。审 判 长 费维斌代理 审 判员 石 磊人民 陪 审员 宋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