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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8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与张凤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民委员会,张凤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9**民初2099号原告: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董云起,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田,农民。原告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王庄村委会)与被告张凤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王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云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王庄村委会诉称:2001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征用原告土地一块(西边界到王道清地、东界沟边,面积5.5亩)。协议签订后,被告多年来陆续非法多占原告土地5.5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均遭到被告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原告土地5.5亩。被告张凤田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协议书一份,载明相关内容为:张凤田在代××××荒地向小王庄村委会征地一块,面积5.95亩,张凤田在使用期间,如小王庄村委会发现有扩展用地事实,即按征地收费。落款处盖有小王庄村委会印章,王道峰(时任小王庄村委会主任)、被告张凤田均签名,落款时间为2001年5月1日。本案受理后,在原、被告都在场的情况下,本院对争议地块进行实地测量,结果显示,被告现实占土地面积为8.61亩。原、被告对实际测量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及实地测量图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小王庄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方,对集体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张凤田多占原告土地2.66亩(8.61亩减5.95亩),侵犯了原告权益,现原告要求返还多占土地,被告张凤田依法应予以退还。原告之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凤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小王庄村委会土地2.66亩。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凤田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