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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元宝、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交建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元宝,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交建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95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元宝,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路东。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龙,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交建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丈八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景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知博,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元宝、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交建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元宝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上诉人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龙龙,原审被告陕西交建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知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元宝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元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元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程元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