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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司马文渊与司马根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文渊,司马根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第1829号原告:司马文渊,男,195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发琨,伊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司马根毛,男,1951年出生,汉族。原告司马文渊诉被告司马根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司马文渊以被告司马根毛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马根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马文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马文渊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