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司马文渊与司马根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文渊,司马根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第1829号原告:司马文渊,男,195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发琨,伊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司马根毛,男,1951年出生,汉族。原告司马文渊诉被告司马根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司马文渊以被告司马根毛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马根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马文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马文渊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