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被执行人韩峰。本院(2010)张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峰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张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