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171号原告郑敏杰。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原告郑敏杰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作出的信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21日,被告工信部向原告作出信访答复,主要内容如下:“关于你来信提出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违法将2506个域名违法给他人注册一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的规定,对保留字采取保护措施与域名是否被注册没有直接联系。已经被注册的域名依然可以进行必要的保护。采取保护措施的保留字域名可以被有权注册人注册,有权注册人的认定建议您向CNNIC咨询。”原告诉称:原告2015年11月2日向被告邮寄举报函,举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给他人注册2506个域名,要求责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法注销非法注册的2506个域名。原告虽然并非上述域名持有者,但如不限制注册,原告也就可以注册。如果注册合法,原告亦可在相关民事诉讼中主张。但被告并未直接明确答复上述域名是否合法,答复内容也是违法的。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访答复违法(2015.12.21);责令被告对举报重新作出处理。被告辩称:一、被告依据《信访条例》予以书面答复原告,不存在违法之处。二、被诉信访答复是对原告投诉的答复,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申请复查而非提起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郑敏杰所举报的2506个域名注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被诉信访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并未产生实际影响。郑敏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诉信访答复违法,并责令被告对举报重新作出处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军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