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毛姣芬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姣芬,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毛姣芬,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弭奎,该公司副总裁。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徐东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毛姣芬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转租收益等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419945元。申请执行人毛姣芬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合议庭审查,现阶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goevsa5ig0tef8nvzp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莫雄审判员 姜凌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贾喜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