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朴与卫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朴,卫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878号原告程朴,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被告卫国飞,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程朴与被告卫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国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1000元,借款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程朴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借期2个月。卫国飞”,其中30000元系本金,1000元系两个月的利息,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30000元本金和1000元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1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朴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