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427号原告:吕某,女,住喀左县山嘴子镇。被告:崔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枫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