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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306号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靖铭,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洋。委托代理人雷达,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霞,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远雄人民陪审员  李苏友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桂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