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朱全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朱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09-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全武,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