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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红涛、赵娜等与丁学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赵娜,丁学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74号原告刘红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娜,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忠齐、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学才,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涛、赵娜诉被告丁学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涛、赵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涛、赵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涛、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红涛、赵娜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利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