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刘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刘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裴敬泰,总裁。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531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黎、金园园、郑慧媛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栋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三星公司对刘栋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栋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5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元,由刘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费38元,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