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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宗长群与李军、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长群,李军,王斌,陈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3134号原告宗长群。委托代理人周其海,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被告王斌。被告陈海东。原告宗长群与被告李军、王斌、陈海东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智通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长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其海,被告李军、王斌、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长群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李军因生意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由被告陈海东、王斌签名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军、陈海东、王斌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我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军偿还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海东、王斌对被告李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军辩称,借款10万元是事实,但我只同意偿还5万元。另外5万元由我转借给被告陈海东,应由其负责偿还。被告王斌辩称,担保是事实。我是在借款发生后补签的,对具体借款过程不清楚。被告陈海东辩称,担保是事实。案涉10万元借款人为被告李军,我为担保人。被告李军转借给我的5万元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李军向原告宗长群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宗长群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由陈海东和王斌担保。借款人李军,2015年6月19日。”被告陈海东、王斌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军未能偿还借款,被告陈海东、王斌亦不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宗长群多次索款未果遂于2016年5月3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1%。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宗长群与被告李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陈海东、王斌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自愿形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军借款后负有向原告宗长群按约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因被告李军逾期还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军承担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海东、王斌自愿为被告李军签名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起诉,被告陈海东、王斌应对被告李军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告李军辩称案涉借款中5万元转借于被告陈海东,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宗长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海东、王斌对被告李军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军、陈海东、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