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盘锦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帮子新区分公司、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香,盘锦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帮子新区分公司,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香,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被执行人盘锦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帮子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盘锦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帮子新区分公司、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12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盘锦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帮子新区分公司、王猛自愿于2015年8月27日、9月27日、10月27日分别给付24万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力给付现金同意给付申请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申请人不同意该项给付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