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与王志洲、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王志洲,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务波,葛明华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潇元,北京市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洲。委托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乃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潇元,北京市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潇元,北京市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务波。委托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明华。系山东瀚霖神武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志洲、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葛明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2)淄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王志洲、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张潇元,王志洲、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葛明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婧、李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