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481号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仁化县。法定代表人卢某建。委托代理人颜某,系该社职员。被告罗某建,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471。本院在受理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莉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