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海滨与张怀朋、肖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滨,张怀朋、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滨。被执行人张怀朋、肖健。本院在执行吴海滨与张怀朋、肖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