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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827号漆戴明与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戴明,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漆戴明,男,1983年3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1栋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47165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2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35758.5元,并支付执行费4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98.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悦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