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欠娣与王延红、王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欠娣,王延红,王东峰,迟振华,李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324号原告高欠娣。委托代理人张超,系汇海担保有限公司推荐。被告王延红。被告王东峰。被告迟振华。被告李方。原告高欠娣诉被告王延红、王东峰、迟振华、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四被告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高欠娣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欠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