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谭松光与孔祥林、梁锦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松光,孔祥林,梁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71号原告:谭松光,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澳门居民,住澳门。委托代理人:梁永锋,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林,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梁锦荣,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原告谭松光与被告孔祥林、梁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10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告孔祥林、梁锦荣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剑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