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江某 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江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江某妻子。本院在执行(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494号段某与江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完毕(已给付67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段某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兴审 判 员 阮荣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