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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江某 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江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江某妻子。本院在执行(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494号段某与江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完毕(已给付67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段某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兴审 判 员  阮荣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