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倪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倪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49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中堂院墅17号。负责人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鑫杰,该公司职员。被告倪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倪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